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AG视讯- AG真人视讯平台| AG视讯官网|合道商标 | 商标移转中商标权变动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5-10-15 17:58:48    次浏览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商标移转”情况下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将移转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作为商标权变动的时间。笔者认为,在因继承、司法机关判决导致的商标权变动中,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应当是有关法律事实发生时,而不是在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后。 一、商标权的变动商标权的变动,指商标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流转。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商标权变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转让”,另一种是“商标移转”。“商标转让”指商标权人与受让人签订合同,将商标转让给受让人所有,商标转让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移转”指由于商标转让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例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商标移转与商标转让的区别在于:商标转让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发生的商标权变动,而商标移转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意思,而是由于其他法定原因导致的商标权变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我们注意到,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商标转让”的情况下,商标权变动的时间是“公告之日”。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没有规定在“商标移转”情况下,商标权变动的时间。由此导致了在实务中,不论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移转”,很多人都以商标局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时间作为商标权变动的时间。二、物权变动笔者认为,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理论,可以为研究商标权变动的时间提供借鉴。物权法理论在研究物权变动时,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不同原因,将物权变动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前者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的物权变动,例如订立买卖合同、赠与等;后者包括因继承、征收、法院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即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商标转让”、“商标移转”的分类原理相同)在物权法理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时间也不同。(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假如两个人订立了一个动产的买卖合同,原则上自该动产交付给买受人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交付”,“交付”完成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变动的时间。如果当事人订立了一个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则在完成该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此时,“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完成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继承依据物权法理论,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动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时间就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按照民法理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能再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因此,在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自动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否则将出现权利的“真空”期。如果规定有关遗产自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才归继承人所有,则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遗产归谁所有?显然,这样的规定是不合逻辑的。2、征收征收是国家行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公民的不动产。这样的征收行为,无须经过另一个国家机关的“登记”,只要征收的决定做出,被征收的对象自动成为国家的财产。3、法院判决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因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时,法院有权依据其司法权进行裁决。当法院的裁决生效时,该“物”的权属既已明确,此时当事人依据法院的判决,自动取得有关“物”的所有权,无须经过“交付”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登记”。国家认可的仲裁机关做出的裁决也有同样的效力。上述理论已被我国《物权法》所接受。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三、“商标移转”中商标权变动的时间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未对“商标移转”情况下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做出规定,导致了在实务中以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的时间作为商标权变动的时间,这样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实务中也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损失。(一)继承在商标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应在商标权人死亡时自动取得商标权如果继承人有数人,则数个继承人对商标形成共有关系,继承人对商标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从其协议。如果以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的时间作为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则在商标权人死亡后,商标局手续办理完毕前,有关商标就成了“无主财产”,这样显然是不合理的。继承人可以凭继承的证明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但商标权变动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而不是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时。我们注意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按照该条之规定,商标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必须在1年内办理到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否则其商标权可能消灭。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探讨。因为注销商标,等于消灭了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涉及商标权的取得和消灭这样重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作如此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可能是为了便于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但不能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剥夺了继承人权利。《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似乎是将商标权的移转等同于“商标续展”了。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到达法定期限时,商标权人可以在1年内提出续展。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权就可以“延续”下去,如果未提出,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商标移转不同于商标续展,因为在商标移转的情况下,商标权尚未到期。况且,《商标法》属于“法律”,有权规定财产权的消灭,《商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权规定财产权的消灭。(二)法院判决(包括仲裁裁决)当事人因商标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法院有权对商标权的归属做出裁决,有关当事人应在法院裁决生效时自动取得商标权,这是司法判决的“确定力”的体现。如果以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的时间作为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则国家司法机关生效裁决的权威性将会受到严重挑战。假设某商标注册人是甲,乙就商标权归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做出生效裁决商标权属于乙。如果以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的时间作为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则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决后,商标局移转手续办理完毕前,该商标所有权人仍是甲,形成与法院生效判决相矛盾的情况。四、结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商标移转”的情况下,商标权变动的时间应当在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而不是在商标局办理完移转手续时。扫描二维码加入合道商标交流群,直接与我们的商标导师交流。